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质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提出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工作内容,供各相关方参照采用。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四条 能力评价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环境生态修复等八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的评价按照运行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指标
第五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
(二)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专业人员配备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的主要现场运行人员及实验室化验人员,应参加专业化的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
(六)现场运行人员及实验室化验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七)运行一年以上的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
(八)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九)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质量管理、检测能力、运行专业人员和运行实践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指标》(见附件2)。
第八条 能力评价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级别。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单位首先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并落实两名项目管理员;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 项目管理员与申报企业对接,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踏勘工程业绩(临时证书不考察工程业绩),核实无误的,通知企业准备第六条要求的全套资料的电子光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编制书面核查报告。
(三)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部分协会理事及行业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核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证书拟发名单。
(四)拟获证单位相关信息由协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项目管理员负责调查落实),公示无异议协会发放证书。
(五)评价证书每年发放两批,分别为4月初与10月初,每批次提前三个月左右由协会在网站发放通知,组织申报。
(六)临时证书的申报与审核。临时证书可以根据本条第五点的要求按批次进行申报也可以根据企业需求不定期申报。不定期申报的可直接在协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并与相关附件材料一起递交秘书处初审,秘书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审核过程参照本条第二、四点之相关要求,如有必要,在审核过程中可以邀请少量专家参加现场审核工作。最终审核结果由协会月度工作例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 证书
第十条 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采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证书样式及要求见附件3),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发证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原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现场运行人员和实验室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五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5),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遵守运行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临时证书有效性
(一)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二)临时证书持证单位在达到乙级或甲级证书申报条件后,可在一年内申请转为乙级或甲级证书;
第十四条 浙江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可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获证书单位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一)在取得证书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三)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四)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五)持证单位分立、合并,现场运行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六章 评价收费
第十七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报系统开发维护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指南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价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由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