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水域保护。《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从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加强水域保护管理、整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等方面深入推进水域保护工作。
水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水系、湖泊众多,河流、水道、水库等重要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办法》提出,要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实行最严格的水域保护,将充分发挥好水域在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办法》强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10万元罚款;对违法占用水库水域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5万元罚款。
加强水域保护,划定负面清单、明确准入标准是关键,编制规划则是基础。在编制水域保护规划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并公布。规划应当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水域范围和水域保护措施等内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水面率,并且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相衔接。
此外,在加强水域保护管理方面,《办法》注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域面积、功能、利用状况等内容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对水质、水文、水生生物、底泥、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健康评估,提出维持和改善水域健康状况的措施。有关部门违反《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或者修改水域保护规划、未依法公布重要水域名录、未按规划采取水域保护措施、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整改不力的,将被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