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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事项目录》的背景 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明确提出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2020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2020年3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2020年5月15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强调行政执法要实施清单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量化细化并动态调整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专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清晰划分责任边界,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执法,着力破解“多头管”“三不管”问题。 二、《事项目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省《事项目录》以生态环境部《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综合执法改革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了整合。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共75部,其中法律14部、行政法规20部、部门规章27部,浙江省地方性法规9部和地方政府规章5部(截至2020年10月)。 从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来看,《事项目录》共确定执法事项225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07项,行政强制事项18项。《事项目录》中涉及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事项199项,浙江省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事项26项。事项具体执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自身的执法事项共208项(含外部门划入执法事项共11项,包括农业农村部门1项、水利部门2项、林业部门8项);二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划出事项17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行。 按执法事项环境管理要素,共划分为10类,其中:综合类执法事项23项(行政处罚20项、行政强制3项)、生态类执法事项9项(行政处罚9项)、水类执法事项20项(行政处罚17项、行政强制3项)、大气类执法事项41项(行政处罚39项、行政强制2项)、噪声类执法事项5项(行政处罚5项)、土壤类执法事项9项(行政处罚8项、行政强制1项)、固废类执法事项56项(行政处罚54项、行政强制2项)、辐射类执法事项39项(行政处罚34项、行政强制5项)、海洋类执法事项23项(行政处罚21项、行政强制2项)。 三、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怎么划定? 部分处罚事项涉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拟定部门职责边界。 四、设区的市怎么发布执法事项? 在此《事项目录》基础上,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和部门“三定”,按照程序发布执法事项。 五、事项调整怎么操作? 《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规则执行。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71-28869049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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