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
(舟)环强决字〔2021〕2号 |
被查封人名称(姓名) |
浙江海博食品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6日2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污水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委托运行单位舟山市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水泵将二沉池内含污泥废水打到二沉池外侧水管后排放到污水排放口,废水呈黄色且有明显恶臭。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污水站连接在线监测设施的两只取样管未设置在污水排放口内,而是设置在污水排放口外的两只装有清澈无色液体的水桶内,在线监控站房内的cod仪的进水管插在矿泉水瓶内,氨氮仪的进水管阀门关闭。 |
查封设施、设备 |
将二沉池内含污泥废水放到污水排放口排放过程中使用的水泵1台,二沉池外侧水管1条 |
查封期限 |
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 |
查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机关 |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日期 |
2021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