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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要闻

浙江一养殖场超标排放被查处 审批后不可一劳永逸

发布时间:2016/1/27 11:09:47来源: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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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一养殖场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被查处




  养殖场经过环保审批、验收合格了就可以一劳永逸?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一养猪场因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被当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除了1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养猪场的两名员工也因污染环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曾经规范的养殖企业如今问题重重

  2015年10月15日,苍南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县龙港镇一养猪场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我们检查时,发现这家养猪场周边水沟乌黑发臭,废水处理设施损坏、闲置已久,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排入土坑,再由软管抽至市政管网排放。”苍南县环境执法人员介绍,他们现场在排放口、养殖场南侧水沟、原废水等处采集水样送检。经苍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这家养猪场排放口水样中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ⅲ级标准。

  据介绍,被查的养猪场位于龙港镇一工业园区,2001年5月就投入生产,使用面积约25亩,职工有20多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年出栏生猪7200头左右,2015年已出栏4500头生猪。现有生猪存栏数4000头,母猪约100头,养猪过程中有废水产生,每天排放量约40吨,每月排放废水约1200吨。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7年,被查养猪场就经环保“三同时”验收通过,当时核定废水处理采用厌氧沼化、生物过滤加氧化塘法处理,处理后废水再排入周边农田水沟,处理量为每天100吨。

  苍南县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查养猪场目前并无生物过滤池及氧化塘,只有4个200立方米左右的沼气池,且连接第二、第三沼气池之间的管道已损坏。

  通过对业主调查,谜底终于揭开。原来,2014年底,养猪场的氧化塘和生物过滤池由于修路被填,又由于周边地势变化等原因导致沼气池沉降,第二个沼气池通过第三、四个沼气池的管道损坏无法使用。因此,前面两个沼气池水满起来,被查养猪场为了方便,直接将废水抽至养猪场南侧的一个面积1200㎡、深1.5m的土坑中,再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抽至市政管网排放。

  调查中,环境执法人员还了解到,这家养猪场于2007年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在2010年8月到期后,一直未重新申领、换证。

  环境执法人员还发现,这家养猪场沉淀池曾于2013年擅自扩大,只简单用泥土围高,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苍南县环保部门随即对这家养猪场进行立案处罚。

  乱排废水被罚钱又被拘留

  经过审查,苍南县环保局认为这家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关于“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苍南县环保局责令这家养猪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94元。

  此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家养猪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苍南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

  经警方核实,这家养猪场负责废水处理设施维护的两名员工杨甲与杨乙,因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面临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养殖污染不是法外之地

  “过去农村家家户户都有养猪,以前从没听说过养猪要审批,现在怎么这么麻烦!” “我这家养猪场可是经过环保审批的,怎么还要验收?”

  苍南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养殖场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情况还不是个案,很多业主由于受以前农村养殖习惯影响,屡屡出现不报环保审批,污染防治设施不齐全、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不换等环境违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表示,养殖场不仅是要经过环保审批,验收之后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本案中,这家养殖场虽经过环保审批,并于2007年通过环保验收,然而验收时的设施和处理方式至案发时已经完全变样,更为严重的是,这家养猪场借故闲置、不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此外,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也不是就可以永久使用的。根据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这家养猪场虽于2007年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但到期后一直未重新申领、换证,属于无证非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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